第一百一十六章 海外殖民章程 (第3/5页)
“而吕宋的统治,则可延续此前的总督策,在吕宋继续设立总督,吕宋总督的品级可与布政使等同,但须划定任期。可三到五年一任,这个时间足够总督在吕宋教化百姓,配合朝廷对吕宋进行殖民开垦。”
“待任期一到,无论总督考评如何,必须迁调回国。”
“而且,为了总督能够及时处理地方叛乱,应当授予吕宋总督调兵平叛之权。”
朱高炽轻抚下巴,他在认真考量。
吕宋总督没有问题,品级任期也是老成谋国。
让吕宋总督有固定任期,不受考评限制,也能防止总督在海外形成割据。
但授予总督调兵的权力,这就有些“逾矩”了。
明清两朝,地方布政使都没有兵权,只负责一省行政,真正具有兵权的只能是更高一级的巡抚、总督。
大明三百年,总督、巡抚只是临时官职,还是永乐帝首创,便于新朝对地方的控制。
到了清朝,总督、巡抚才变成常设官职,而且兵权同样也比较有限,最多就是叛乱时候可以应急处理,事后还要上奏。
“吕宋总督一事,可容后再议。”
朱高炽左思右想,还是难以下定决心。
毕竟,在吕宋设立常置的总督代替布政使,总督同时握有军政大权,几乎等同于“封疆大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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