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章 太明显了 (第3/5页)
而港岛,会引用相似的判罚案例。
“先说哈...普通法我不太熟,但是如果我作为辩方,也就是被告方,我会提出反驳的理由。”
“你们可以适当的作为参考。”
这也是金胜故意为之,就算要照顾,肯定也得隐晦一点。
实习生们听到后,都眼睛一亮,迅速的拿出了小本本准备记录。
“第一,原告方知不知道,投资网上的百家乐网站,本身就是属于违法行为。”
“哪怕这个网站是假的,是诈骗犯B为了向原告方进行诈骗所设计的一个骗局。”
“但是,原告方在明明知道投资赌博网站违法的情况下,却还是受到了高回报的诱惑,从而进行投资。”
“请问,这一点,你们怎么解释。”
“第二,原告方是基于怎么样的情况下,才由此来推定我方收到的这笔款项,就是你方转给B的呢?”
“推定信托,不当得利、还是知情收受。法律依据呢?”
“第三,被告方跟原告方一样,同属于受害者,但是,被告方是基于相信朋友,借出的这笔款项。”
“至于原告方,是基于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才会上当受骗。”
“两者的本意,并不相同。”
基本上,实习生们只要反驳了金胜说的这三个观点,也就差不多OK了。
再说,普通法,更多的还是基于已经存在的判罚案例来作为重要参照物,跟国内还是有点不一样的。
金胜能提醒这么多,已经相当可以了。
要是再多说几句,就违背了课题本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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