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章 以一敌二 (第5/5页)
眼下,趁着还没有开始结案陈词,金胜干脆就玩起了骚操作。
“法官阁下,我方申请反诉原告,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告人苏瑾,在近一段时间内,频繁接受自媒体的采访,故意在网上散播不实言论,从而对我当事人及其家里,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第一,我的当事人江勤在名誉上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第二,我的当事人家里的上市公司,因为苏瑾的这些不实言论,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抵制该公司的产品。”
“造成公司的股价下跌32%,造成市值蒸发135亿2700万.......”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苏瑾已然构成诽谤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公开道歉,恢复我方当事人名誉。”
“我方提供的证据如下:第一,被告人苏瑾接受媒体访问的三段视频。”
“第二,被告人在自己的社交、短视频平台上,所发布的文字、短视频等内容。”
“第三,被告人在视频的评论区,对不明真相网友的回复截图。”
“第四,截止昨天晚上10点钟,网上的转发、点击、浏览,次数统计表。”
金胜说完之后,现场直接鸦雀无声。
太炸裂了。
这一刻站在被告人席位上的金胜,在发光.......
本来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是不可以反诉的。
不过这一次,苏瑾那边竟然自作聪明,玩起了套路,加入了附带民事部分诉讼申请。
那么金胜同样也可以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这叫以彼之道、还施彼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