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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下调吗 (第4/5页)

相比于经常开出空头支票的乐观主义,现实主义基于对理性万能的警惕,对人性幽暗的洞察,他们立足现实的观点,虽然难以博人眼球,但却更加务实。

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

有学者提出,普遍性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可能难度较大,但可以规定一项例外规定,由最高检察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不满14岁的未成年的恶性犯罪进行追诉,这其实是在借鉴普通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但又避免了地方司法机关灵活的司法裁决权。比如在刑法第17条增加一款,对于12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8种犯罪,如果有追诉必要的,可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种折中立场有一定的道理,也更容易实现。<sup><a id="noteref_11" href="#footnote_11">[11]</a></sup>

可见在“必要的时候”,政府对这些孩子可以收容教养。只是何谓“必要的时候”,法律并无规定。更为糟糕的是,收容教养制度存在大量空白地带,相应的机构也极不健全,只有省会城市才有相关机构。这也就是为什么只要不负刑事责任,这些孩子几乎不会受到来自司法机关的有效惩罚,所以才会出现杀母的孩子还想回原校继续就读的奇谈。

想一想

当然,不负刑事责任不意味着不接受任何处罚,只是不受刑事处罚而已。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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