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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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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张三杀妻后,非常害怕,到火车站准备跑路。警察看到其鬼鬼祟祟,借查身份证之机随口一问:“你有什么要交待的吗?”张三吓坏了,一五一十全都说了。警察其实没有掌握他任何犯罪线索,但张三主动交待了罪行,这就是形迹可疑型自首。

还有一种形迹可疑型自首,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应当理解为自首。

但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行为人身上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行为人再坦白的,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所以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现足以认定犯罪的证据,应当区分形迹可疑和犯罪可疑,犯罪可疑不能认定为自首,形迹可疑才能认定为自首的。

形迹可疑型自首

比如公安机关设卡例行检查时发现张三神色慌张,遂对其进行盘问,张三立即交待了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公安人员随后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这类情形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警察本来就要查看行李,很容易搜出张三携带毒品的事实,属犯罪可疑,不成立自首。类似的情况就像查酒驾时,张三没有吹气前就主动交待自己喝了酒,请求宽大处理,这也不可能是自首。

女孩知道父母报警后,没有逃跑,这意味着她还是自愿主动接受司法处置,所以可以认定是自首。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这种现场候捕型自首,指犯罪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讯问时交待罪行,或者明知道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所以也叫“能逃而不逃型”自首。

一个对比案件是,张三运输毒品时,发现前方500米处有检查站,立即将毒品埋在路边。张三在检查站因神色慌张而被盘问,立即交待了犯罪事实,并带公安人员找到了埋藏的毒品。这时的主动交待就可以认定为自首。因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是难以正常工作方法发现的。<sup><a id="noteref_8" href="#footnote_8">[8]</a></sup>

这个案件能否成立自首呢?

自首一律从宽处理吗

曾经有一个案件,某女生在宾馆跟男朋友闹分手,非常郁闷,一气之下就捅死了男生。事后女生给父母打电话,说“女儿不孝,只有来生再报答你们的养育之恩,我杀人了。”父母吓坏了,挂了电话立即报警,同时驱车赶往案发现场。母亲在路上一直给女儿打电话,好不容易打通了。母亲对女儿说“千万别做傻事,你还年轻,路还长着呢,我们已经报警了,一切等我们到了再说。”女儿还是准备寻死。正当她犹豫采取哪种方法自杀的时候,警察破门而入,把她给抓了。

在运输毒品案件中,经常还有体内带毒的犯罪分子向公安人员交待的事情,通常的情况都是带毒者非常难受,害怕毒品在体内破裂会有生命危险,遂向公安人员交待,请求帮助。这种情况也应该认定为自首,毕竟如果他不交待,是很难发现这些毒品的。

自首有多种情形,包括本人主动自首,亲友规劝后陪同自首,还有代首和送首。代首就是亲友代替报案,送首是亲友送着去归案,代首和送首的关键在于是要符合自愿主动,否则就不叫自首,比如父母让孩子投案,孩子不同意,父亲把孩子灌醉,五花大绑送到公安机关,这种“送首”就不属于自首行为。

体内带毒案让我们发现,认定自首是不考虑行为人动机的。

亲友报案是自首吗

有一种自首叫做示威型自首。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一对夫妻闹离婚。丈夫经常家暴妻子,妻子实在受不了了,决定离婚。在民政局门口,丈夫残忍地杀害了妻子,还提着妻子的人头在街上大摇大摆地走,直接走到了派出所,交待了情况。这完全符合自首的两个特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张三在犯罪过程中,和警察对峙,后经警察规劝,放下武器投降,这是自首吗?法条规定自首是在犯罪以后投案,但这是在犯罪过程中。根据当然解释的举重以明轻理论,我们可以做出对行为人有利的类推,认为犯罪中的自动投案也是自首。

但是如此恶劣的罪行,难道因为是自首就可以从宽处罚吗?法律对于自首,规定的是可减主义,而非必减主义。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既然法律的表述是“可以”,那么对于上述示威型自首也就可以不从宽处理。

自动投案顾名思义就是自愿主动接受司法处置,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是自愿而不是被迫的。张三在去派出所自首的路上,被警察逮捕,只要有证据证明张三确实是自愿主动前往派出所,也叫做自首。当然,自首有一个最后的时间节点,如果有关机关采取了讯问或强制措施后再交待的,就不再成立自首。

想一想

一般自首有两个特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赵某(杀人后)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这个案件成立自首吗?

自首就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a href="#noteref_8">[8]</a>周峰、薛淑兰、孟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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