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5页)
在本案中,有一个小问题,何某欺骗王某肾脏卖了2.2万,其实卖了22万,这属于欺骗吗?
很多时候,你以为你有自由,其实你并不一定有自由。自由一定要受到伦理的约束,如果自由不受到伦理的约束,一定会导致放纵,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器官的提供者有无同意摘除器官。如果王某已经18岁,得到他同意的器官摘除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然可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真正的自由是什么?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自由。
收肾不办事案
不过中国人更欣赏的是放纵的自由,据说严复在翻译穆勒的On Liberty这本书的时候,他怎么找也找不到一个词语跟Liberty对应,后来他想到了柳宗元的一首诗“破额山前碧玉流,骚人遥驻木兰舟。春风无限潇湘意,欲采蘋花不自由”。
据法院审理查明,何某因债务缠身,企图通过做非法买卖人体活体肾脏的中介谋取利益,通过他人联系肾源和摘取肾脏的医院。手术当晚,涉案人员也未对“供体”王某的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情况进行核实,便切除了王某的右肾。后来,何某等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3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协助手术医生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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