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 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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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恋人殉情,两人相约跳崖自杀,女生临阵不敢跳,让男生帮她一把。男生一脚把女生踹下去,自己接着跳,掉在女生尸体上没摔死。在这个案例中,男生不是在帮人自杀,而是在实行杀人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这属于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和安乐死一样,是可以从宽处理的。
一般说来,安乐死可以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前者是采用积极的措施加速患者的死亡进程,如给患者注射或服用剧毒药品、麻醉药物让其迅速死亡,而后者则是通过停止、放弃治疗,让患者自然死亡。
恋人殉情,两人相约跳崖自杀,结果女生香消玉殒,男生自杀未遂。这并不存在欺骗行为,就没必要再处罚男生了。
我国的立场与大多数国家相同,消极安乐死不构成犯罪,但对积极安乐死,主流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从来都认为这属于故意杀人,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从轻。
有人认为,本案中,女方自杀是真实意思表示,危险是自己造成的,所以男生不构成犯罪。这种观点过于理性,世界上并不存在冰冷的理性人,只存在有着诸多弱点的一般人。为爱痴狂的女子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拥有完全的理性决定能力,男生设套让女士跳崖就像让疯子和醉鬼从楼上跳下来是一样的,都是把对方当成了杀她自己的工具,所以主流刑法理论都认为男方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率先对法律提出挑战的是王某成及医生蒲某升。
恋人殉情,两人相约跳崖自杀。男生让女生先跳,说自己随后就到,结果女生跳崖身亡。其实这是男生设下的圈套,真实意图在于剥夺对方生命。这就是相约自杀中的欺骗性自杀,在本案中,男生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取决于人们对于女方理性能力的评价。
1986年6月23日,陕西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儿子王某成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王某成跪地向蒲某升求情,希望对母亲实施安乐死,蒲某升最终开具了处方,并让王某成在处方上签字。随后,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
相约自杀
后王某成和蒲某升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1991年5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两人无罪,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1992年6月25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院虽然判处两人无罪,但巧妙地回避了安乐死这个问题。因为“冬眠灵”是慎用品,而非忌用品,其致死量是800毫克,但蒲医生给患者只用了87.5毫克。法院最后认为,医生的行为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夏素文的直接死因是肝性脑病、严重肝肾功能衰竭,不排除褥疮感染等原因,也就是说蒲医生对夏文素实施的并非真正的安乐死。如果药物是患者致死的直接原因,法院就无法回避了。王某成被释放之后,患上了胃癌,他多次希望能有人对他实施安乐死,但均遭拒绝。2003年8月3日凌晨,王某成在极度的病痛中停止了呼吸。
又如张三找医生看病,医生发现张三是多年前的情敌,就骗张三说其得了绝症,只剩一周的寿命,而且死相很惨,实际上张三非常健康。张三受不了打击就跳楼自杀了。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因果关系,医生把张三当成了杀他自己的工具,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生存,还是死亡?这个哈姆雷特式的诘问,在安乐死中被追问到了极致。
胁迫、欺骗他人自杀的,如果自杀属于经验法则上的高概率,属于借刀杀人的形式,是间接正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张三学习非常刻苦,考了全校第十名。结果他还不知道成绩,来问老师考得怎么样。老师说很遗憾就差1分进前十,结果他跳楼自杀了。根据生活经验,考试成绩与自杀不属于高概率事件,没有因果关系,老师对张三的跳楼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关键的问题在于人是否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无论是帮助自杀,还是安乐死,不说是助人为乐,也绝非犯罪。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把它们视为犯罪的传统观点就具有合理性。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导致他人自杀的,关键要看犯罪行为跟自杀在经验法则上有没有因果关系。例如,非法拘禁、侮辱或诽谤等,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能够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只能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想一想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自杀行为是由他人引起的。一般来说,张三跟我吵架,吵不赢就想不开自杀了,我不需要为此负刑事责任,因为吵架算不上是违法行为,或者即便违法,也是轻微的违法行为。
你会赞同安乐死吗?为什么?
杀人与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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