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 协助自杀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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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帮助自杀罪的规定,但是刑法第300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其刑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该罪涉及的也是一种典型的帮助自杀行为。
许多国家都直接规定了帮助自杀罪,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80条:“致使他人自杀的,鼓励他人的自杀意愿的,或者以任何方式为自杀的实施提供便利的,如果自杀发生,处以5至12年有期徒刑。如果自杀没有发生,只要因自杀未遂而导致严重的或者极为严重的人身伤害,处以1年至5年有期徒刑”。甚至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其刑法第294条也规定:“故意鼓动他人自杀,协助他人自杀或替他人找到自杀方法,且该自杀行为随后发生了的,对犯罪人,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四级罚金。”
至于其他的帮助自杀,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然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学予以规制。
基于生命神圣的观念,自杀虽然不是犯罪,但它亦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康德看来,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谋杀和自杀都把人当成纯粹的手段,没有把人的人性当作目的来尊重,都违反了“禁止杀人”这个绝对命令。
不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这是大陆法系有关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13岁的未成年少年与18岁的男子一起实施性侵,两人具备共同的强奸不法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成立轮奸这种加重型的强奸罪。只是由于13岁的少年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但此责任排除事由只能由未成年人个别享有,无法连带排除18岁男子轮奸的罪责。
诚然,现代刑法不再将自杀视为犯罪,但为自杀提供帮助的行为仍应为法律所禁止。自杀不是法律推崇的行为,为自杀者提供帮助,无视生命之价值,是对他人生命的变相剥夺。
同理,在刑法理论中,一般可以把帮助自杀者视为和自杀者共同实施了故意杀害自己的杀人不法行为。对自杀者本人在道德情感可以宽宥,没有处罚必要,应排除其责任。但责任排除只能针对自杀者本人,无法连带至帮助者。因此帮助自杀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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