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 加重型抢劫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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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至少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那在性工作者家里抢劫是不是入户抢劫呢?
第一种情况,张三跟性工作者李四谈好价格,约在李四家发生关系,之后张三不想给钱,还把李四给抢了。
现在,最容易成为抢劫对象的就是性工作者,他们一旦被抢也不敢报案。
第二种情况,张三从一开始就想抢劫,假意跟李四讲好价格,在李四家发生关系之后,不仅不给钱还把李四的财物给抢了。
其次,入户抢劫实质上侵犯了住宅安宁权,金窝银窝比不上自己的狗窝,住宅安宁是一种高度的隐私感。故“户”还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即便这些人没有固定的住宅,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房子再简陋,也是他人的居所,私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进入上述场所抢劫显然也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
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张三是否侵犯了性工作者的住宅安宁权。在第一个案件,张三被允许进李四家,张三嫖完之才后产生抢劫的意图,没有侵犯住宅安宁权,所以只能认定为普通型抢劫。但在第二个案件中,张三进入李四家的目的就是想抢劫,李四是被欺骗了才同意张三进屋,欺骗下的同意是无效的,因此侵犯了李四的住宅安宁权,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首先,在形式上“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因为在集体生活中,人的隐私权受限,所以没有住宅安宁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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