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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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可能在三种情况下收受红包,一是做手术时收受患者红包,二是收受药商的回扣,三是医院领导采购药品收受红包。
医生收红包
对于第一种情况,一般不构成犯罪,因为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刑法是一种最后法,不宜轻易使用,而且如果做手术的医生可以构成犯罪,那么塞红包的患者也可以构成行贿,这样打击面未免太宽。当然,医生的这种行为违反职业道德,可以进行纪律处分,但没有必要上升到犯罪高度。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单纯受贿,这是指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可构成此罪。这种受贿并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了回扣、手续费放进自己腰包,数额达到6万以上,就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以2006年湖北随州打击医院商业贿赂案为例,当时检察机关发现,有药商为向随州市中心医院销售药品,常年向医生行贿,每支药品回扣8元(医院售价每支28元左右)。涉嫌科室各有一套分配方法。其中一个科室有9名医生,其分钱规则是:药商根据微机管理员提供的开单情况,定期将提成交给科室副主任,由副主任分给每位医生。然后,每位医生从中拿出12.5%送给主任。初步查明,该科室2年接受回扣总额50多万元,主任收受6万多元。这种案件就有必要用刑法打击。但是涉及的问题是,医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前者那就构成受贿罪,如果是后者那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当然,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个主观目的,这种目的并不需要实际实现。换言之,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即便没有实际办事,也成立了目的要素。
这里主要涉及对刑法身份犯的解释。对于身份,不要只看表面,而要看实质。比如村官受贿案,如果村官利用村务管理之便受贿,那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利用公务管理之便,比如张三想当兵,村长负责相应的工作,张三给村长塞钱,这个时候村长所负责的就是公务管理,自然构成受贿罪,张三构成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和收受贿赂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对比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受贿罪,只要其有主动索要贿赂的行为,无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以成立犯罪,显然这也体现了对公职人员犯罪更严厉的打击态势。
大部分医生都在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是医疗工作主要还是一种技术性工作,而非公务管理。利用开处方来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主要涉及对处方权的定性,这种权利只是一种技术性权力,而非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所以应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为他人谋取利益
至于第三种情况,比如2010年至2019年7月,谢某利用担任某地卫生院院长期间,在采购药品过程中,交待其药房负责人采购医药代表代理公司的药品,收受药品采购回扣共计100多万归个人所有。医院领导利用药品采购权收受贿赂,这就是典型的利用公共事务管理的便利,应该以受贿罪定罪量刑。法院也的确以受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此罪必须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基本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想一想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6万元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基本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家长张三逢年过节,都给老师购买礼品,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最重要的罪名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既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包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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