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 犯罪中止 (第2/5页)
3.张三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送往医院经抢救成了植物人。这如何评价呢?故意杀人的既遂结果是死亡,现在没有死亡,那就是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出现,所以也是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但是需要注意,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植物人这个案件,张三自然属于造成损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上述案件,不一而足,都要求理论界提供认定中止自动性的合适标准。张三、李四、王五属于犯罪中止吗?
2.张三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送往医院没抢救成功,还是中毒身亡,这是犯罪既遂。
关于中止“自动性”的判断标准,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有主观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前者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刑法学家弗兰克,“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行为人在没有心理强迫下放弃犯罪,属于自动中止,而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放弃犯罪,则属于被迫放弃,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后者则从规范的角度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自愿放弃,代表人物是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这种理论认为,尽管危害行为在客观上还能够实施,但当存在不利状态时,如果从一名普通的理性罪犯的眼光来看,再去行为是不理智的,那么这就属于被迫放弃,而非自动中止。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从犯罪道路上的回转,体现为“对合法性的回归”时,才能被评判为自动中止。
1.张三给老婆投毒,见她万分痛苦,送往医院抢救活了,这是典型的犯罪中止。
主观心理说是一种比较古老的标准,但人的心理有时很难判断,很多时候都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口供,比如行为人担心被捕而放弃,这到底是受到强迫性心理的阻碍还是在进行机遇和风险的权衡,这并不好判断。上文中的生理期案、钟点工案和硫酸案,心理学理论也很难做出判断。
大家可以思考下列六个对比案件。
规范回转说也有缺点,它最大的问题在于“理性罪犯”这个标准本身也很不确定,很难找到“典型”的罪犯。虽然如此,但它比心理学标准的明确性要更胜一筹。人的心理状态是很难知晓的,就以“生理期案”为例,行为人的放弃出于何种心理状态,是恶心厌恶,还是担心害怕,甚或怜悯,这其实很难认定,在很多时候,还是必须借助司法人员的规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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