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6 危险驾驶罪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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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大家不会陌生,对于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导致重大事故,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2018年10月28日,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正常上班,驾驶22路沿路线正常行驶。当天9点,乘客刘某在A站上车,其目的地为B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B站。刘某因不知道公交线路已改道且未理会司机的报站提醒,乘车过站后与司机发生争执逾5分钟,行至万州长江二桥时演变成互殴,约2秒后司机冉涌失去对公交车控制,导致越过中心线后撞击对向行驶的红色轿车与护栏后落入长江中。事故导致司机及刘某在内的15人遇难。
在司法实践中,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导致重大事故,存在两种情况。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
1.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比如张三凌晨3点收工后喝了3瓶啤酒,车停在夜宵摊门口,张三家住在夜宵摊对面。车位就在夜宵摊5米外,张三怕第二天早上被警察贴条,一看路上没有一人,于是把车开到5米外的车位停好。从形式上看,这符合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这可能就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这里涉及对刑法体系性的认识,虽然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醉酒驾车,无论是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都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有一个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也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些总则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刑法分则中的任何犯罪甚至故意杀人都有约束力。所以,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第一种情形,刑法理论没有争议地认为,由于乘客殴打行为直接导致了车辆失控,危及了公共安全。对此,乘客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比如万州事件的乘客。
鉴于危险驾驶罪作为故意犯罪的连带后果,所以有观点认为醉驾没有必要一律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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