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死刑能遏制贪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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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力量是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该法1977年制定,此后又多次修改。其目的在于限制美国公司在跨国贸易中对国外政府官员的贿赂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该法出台的导火索来源于美国证监会的一份报告,该报告称至少有数百家美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给国外的政府官员行贿,其中多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这极大地打击了美国人引以自傲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
反腐的另一种外部推力是国际合作。这类似于打针吃药等外部治疗措施与人体的免疫机能共同对抗疾病。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反腐也开始走向国际化。有两股力量促使了反腐的国际化。
在这种背景下,国会出台了《反海外贿赂法》,违反法案的公司罚款最高可达100万美元,个人罚款的额度为1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5年的监禁。当时很多人讨论国会的这种做法是否恰当,因为在海外交易中,给当地官员贿赂几乎成为国际惯例,如果出台此法,是否是自缚手脚,导致美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失去竞争力。但实证研究表明,在通过此法案后,美国的出口继续增加,表现好于德国、法国、意大利甚至日本。
反腐败的国际化
《反海外贿赂法》虽然是美国的国内法,只对美国公司和公民使用,但它却极大了影响了我国反腐的司法实践。美国司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如果行贿对象涉及中国官员,自然会给我国提供官员受贿的重大线索。事实上,不少大案要案往往是因美国司法程序的启动,腐败问题才浮出水面。
由于忽视外部力量对权力自下而上的监控,历代的反腐斗争就如人体脆弱的免疫功能,面对腐败这种疾病几乎没有反击之力。虽然,让权力体制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会导致权力运作的诸多不便,但正如人体免疫能力的培育离不开风吹雨打,偶尔的感冒发烧是确保将来能够抵御更为严重疾病,如果害怕接触病菌而拒绝接触外部世界,这种温室的花朵也就无法长成参天大树。因此,要强化权力机制的免疫功能,必须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接受普罗大众的监督,才有可能从制度上遏制腐败。
最著名的是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案,此人曾收受美国某金融公司巨额贿赂,后该公司的合作伙伴起诉此公司,认为它单方面向中国建设银行高管行贿,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法官遂向张恩照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庭接受询问。就这样一起普通的美国民事诉讼,让张恩照受贿案件进入我国司法机关的视野,<sup><a id="noteref_4" href="#footnote_4">[4]</a></sup>张恩照后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反腐败是一个综合工程,无论是重典治吏,还是高薪养廉,历朝历代的反腐都只是注重机体内部的革新,而忽视外部力量的推动。一旦内部革新失败,机体的功能就会紊乱,导致越反越腐。这就如人体一般,抵御疾病,虽然主要依赖人体自身的免疫功能,但免疫功能的发展却离不开外部世界的锤炼,无菌状态下成长起来的免疫功能面对病菌几乎无反击之力。同时,即便拥有强大的免疫功能,有时还得要借助打针输液等治疗措施来对抗病魔。
另一股力量是联合国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的《反腐败国际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标志着反腐在实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腐败如病菌
想一想
清朝充分吸取明朝反腐经验,认为明朝官员之所以贪墨成风,很大原因是因为官员薪金太低,不得已才铤而走险,故清朝实施高薪养廉。清朝政府认为,外放之官,权力寻租的可能要高于京官,故外官薪俸,远高于内官。如一品京官每年官俸合银540两,而作为一品外官的总督,虽然俸银只有180两,但养廉银则高达1.5万两,个别甚至高达3万两,高出京官30倍以上。即使是七品知县的年俸也比七品京官高8倍。<sup><a id="noteref_2" href="#footnote_2">[2]</a></sup>但“一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千里为官只为财”,地方官吏并未因薪俸优厚而有所收敛。至于京官,虽然薪俸不高,但其位高权重,消息灵通,外放官员一来京城,自然会千方百计“孝敬”京官,当时的贿赂还有各种雅号,如夏天送财叫“冰敬”,冬天送财叫“炭敬”,离京送叫“别敬”,年节送的叫“年敬”“节敬”,甚至在时令季节,送些水果,比如西瓜,也要安个名号叫“瓜敬”,雅洁的礼品则称为“笔帕敬”等<sup><a id="noteref_3" href="#footnote_3">[3]</a></sup>。高薪养廉,养出和珅这种巨蠹,也算是一个莫大的反讽。
你有印象深刻的贪腐案件吗?
历史上重典治吏,达到登峰造极地步的莫过朱元璋,但最终仍归失败。朱元璋惩治贪腐,发明“剥皮实草”之刑,将活人的皮剥下来,里面塞上草,做成“人皮草袋”以警示贪官。按《明大诰》,贪贿数额在60两银子以上,就可行此刑,为了充分警告继任官员,朱元璋还命令将“人皮草袋”放置在官衙门的办公桌旁。不幸的是,严刑峻法并未遏止官员的腐败,贪墨之官从来就是继往开来,后继有人。仅朱元璋时期的空印、郭桓两案,就有数万官员被连累致死,但贪污腐败之风并未遏止,以至朱元璋都大惑不解,“我效法古人任用官吏,岂料,刚刚提拔他们时,每位官员都忠于职守,奉公守法,但时间一长,一个个全都腐化变质,又奸又贪。我只能严明法纪,予以惩处。结果能够善始善终的很少,大多都家破人亡”。<sup><a id="noteref_1" href="#footnote_1">[1]</a></sup>
<a href="#noteref_1">[1]</a>李亚平:《帝国政界往事——大明王朝记事》,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89—90页。
历史上的反腐败
<a href="#noteref_2">[2]</a>颜吾芟、张俊:《古代官俸今鉴》,《中国人大》2009年第17期。
然而,保留死刑就可遏制贪腐吗?现行刑法规定,贪污或者受贿在300万元以上,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谓绝对重刑模式。刑法只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严刑峻法不可能真正遏制受贿。幻想通过严密法网,提高刑罚来防控受贿,这是刑法的不可承受之重,也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a href="#noteref_3">[3]</a>李乔:《清代官场如商场》,《决策与信息》2005年11期。
《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多个死刑条款,但依然保留了贪污受贿的死刑条款。究其原因,可能是觉得贪贿与普通的经济、财产犯罪不同,它将使得人们丧失对国家的公信力,腐蚀政权的合法性。
<a href="#noteref_4">[4]</a>王丰:《张恩照美国被诉》,《财经》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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