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第3/5页)
所谓利用意识,就必须要遵循财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即便非常规的使用价值也可能是利用。比如恋物癖,有人专门偷别人的内衣、内裤,就可能构成盗窃;张三是个乞丐,冬天很冷,跑到李四家偷了一把红木椅,劈柴烤火,这也是一种利用,构成盗窃;曾经发生一个更为奇葩的神偷案,张三在仓库里发现价值27万的罐装饮料,把饮料给倒掉了,饮料罐当废品卖,卖了200块钱,这也是一种利用,构成盗窃,同时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从一重罪论。
似乎经济财产说更合理吧,如果认为李四不构成盗窃罪,那就一定会出现黑吃黑的现象,滋生更多的犯罪。
王五看到邻居王六有条名犬,把狗抓走吃掉了,这显然是一种利用,当然构成盗窃罪,但如果他讨厌狗,以杀狗为乐,杀完即扔,那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正说和反说,你觉得哪种观点更合理呢?
数额认识错误
与此针锋相对的观点,也即反说认为只要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就属于财产,毒品自然是有价值的,这个观点可以称之为经济财产说,按照这种观点,李四构成盗窃罪。
在刚才的吃狗打狗案中,如果狗是名犬,价值百万,但王五却认为狗不值钱,王五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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