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 (第4/5页)
想一想
然而当时,在地球的另一端,却诞生了与清朝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念。1577年,法国人吉恩·布丹出版了《论共和国》,在该书中首次提出主权概念,并把其定义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随后,被誉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在这种世界体系之内,除殖民地之外,国与国之间也就是一种主权国家之间平等交往关系。作为主权的一种体现,刑事管辖权自然也就只能在主权的范围内发生作用。
美国人在法国拐卖男性去希腊做奴隶,后此美国人到中国旅游,我国能否处理本案?
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没有主权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传统的国家概念是宇宙之国,宇宙最中央谓之中国。自秦始皇建立统一帝国以来,封建帝王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皇帝自然也就是天下共主。当乾隆皇帝接见英使马嘎尔尼时,倨傲地说:“大皇帝君临万国,恩被四表,无论内地外夷,均系大皇帝百姓。”当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大清朝以外的地方都是蛮夷藩属,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一个和中国平起平坐的国家。在这种世界观念下,刑法在理论上具有普世性,可以适用于普天之下的一切人。这就像西汉元帝时期,陈汤出征攻伐西域,大败郅支单于,将单于一家老小屠杀殆尽,悬首示众,还义正词严地说“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a href="#noteref_17">[17]</a>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