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章 青苗法 (第2/5页)
王安石看到了常平制度的弊病,便锐意发动变法改革,推出取代常平旧法的青苗法:
诸路(省)以见存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如是粮谷,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民户贷请时,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推出以后,并不全盘推翻常平制度,而是主要作为补充修正条款。
因为青苗法的出现,还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地方的官制分布,即“诏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以朝官为之,管当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意图杜绝常平钱粮被转运司借支挪动的弊病。
青苗法的本意是为了抑制兼并,在国家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起来却出现了严重偏差。
地方官员为了完成任务,往往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压根不管青苗法规定的二分利,肆意抬高利息,再加上许多官吏为了邀功,又额外巧立名目,搜刮民财。
至此,青苗法从救济百姓的临时借贷政策,变成了地方官“合法”放高利贷敛财的工具。
就算有的地方官不靠青苗法敛财,但也会为了政绩,而强制让百姓去跟朝廷借贷。
真正有钱的,为什么要去借贷?
还是找朝廷官府借贷!
与民间贷款不同,青苗法的借贷只收货币,不收粮食实物,而且不存在延期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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