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9 非法经营罪 (第2/5页)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通过了一个司法意见,又增加了两类非法经营犯罪。一个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另一个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然而,当一种行为呈现普遍性的违法,我们可能需要反思这种法律是否已经滞后,是否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阻碍。变化无穷的市场往往比人类理性更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很多时候,市场往往会走在法律之前,一如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宣告无罪案所提醒人们的,相比于粮食市场的发展,原有的粮食审批等法律制度是滞后的。
第一类非法经营行为其实也不算新规定,因为2003年非典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有类似规定,但第二类非法经营行为显然针对的是野生动物交易可能引发疾病传播的新情况。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许多社会生活中司空见惯的行为可能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比如现在流行的制作个人微博书、微信书,或者将个人公众号的文章印刷集结,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只要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似乎都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根据司法解释,口罩生产、销售商坐地涨价,牟取暴利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诉。
因此,我们必须审视当前法律的出版管理是否促进了出版市场的繁荣,是否拓展了人类思想与知识的成就。
反对意见主要站在自由放任的立场,认为如果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会极大地打击口罩生产、销售商的积极性,反而会导致口罩供不应求,不利于防控疫情。因此,稳妥的办法是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调整,必要的时候应当由国家加大口罩的投放,来平抑物价,而没有必要用刑法手段来进行打击。
非法经营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种犯罪,立法的本意在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行保障。市场经济不能是完全自由放任的,必要的管理是合理的。但是管理的本质是为了促进市场繁荣有序,而非遏制市场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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