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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 非法经营罪 (第3/5页)

这种观点当然有合理之处,我们必须接受对立观点对我们立场的调整和修正,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人类事务复杂万分,很多时候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正如任何问题都有正说、反说、折中说三种主要的立场,相对合理的观点往往是合乎中道的。

但在实质层面上,值得研究的是出版个人志的行为是否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然而,没有哪个国家对于重要物质采取彻底的自由放任主义,也很少有国家采取彻底的管制主义,大部分地方都是在两者之间寻找折中。政府要尊重市场隐藏的奥秘,对于市场看不见的手要充满敬畏,永远不要傲慢到可以调控一切市场资源。但是,政府也不能无所作为,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当然应该依法进行合理的价格管制。

从形式的角度,定罪不成问题。国务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行为有过详细的界定,入罪门槛很低,只要“(1)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5千份或者期刊5千本或者图书2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百张(盒)以上的”,就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如果完全采取自由放任,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赤裸裸的剥削。想一想卖淫和吸毒的例子就很容易明白。一般说来,只有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士才会选择卖淫,如果卖淫能够被合法化,这就把人当成了商品,人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吸毒虽然是你的自由,但是如果这个自由不被限制,也会导致他人利用了你的弱点去谋取私利。一如雨果的《悲惨世界》,芳汀为了养活自己的女儿,出卖自己头发、牙齿、身体,这种自由真的不应该被限制吗?人是目的,人不是纯粹的手段,我们既不能把他人,也不能把自己当成纯粹的手段,人不仅要尊重他人,也要尊重自己。

曾有网络文学写手,因私自印刷并发售自己的小说(亦称“个人志”),以“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案件在网络文学圈中引起热议。

口罩的权利

出版个人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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