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 法律认识错误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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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访学期间,曾与朋友们驾车出游,途经金门大桥收费站,排队车辆很多,而旁边车道车辆很少,道前收费站立一大牌,上书“速通”。我隐约记得加州交规规定,一车载客三人可免交过桥费(为了节约能源),当时我们环顾四周,发现速通道上行驶的车辆,载客都在三人以上,于是立即将车转入速通道,经过收费站时,无人收费,也无栏杆,车辆飞快通过,我当时还感叹美国人的自觉。
金门大桥收费案
几天后朋友收到罚单,理由是车辆没有安装电子速通卡,擅自闯关,除补交过桥费外,还要缴纳高额罚款。此时,我才恍然大悟,原来速通道上的车辆都装有速通卡,接受电子仪器监控,难怪无人看管。而所谓的三人以上免交过桥费是在上下班高峰期。到了交管部门,我们道明事情经过,经办人员查了车辆违章记录后,发现仅有一次违章,居然认同我们的申辩,罚款免交,补交过桥费即可。我想,这种申辩肯定只能被采纳一次。
一般人的日常行为规则就是认识错误“可否避免”的判断标准。对于正常的城市人,如果乱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然后说自己不知道这个交通规则,这说不过去,因为认识错误是可以避免的,但对从未见过红绿灯的人来说,初犯这种错误,可能是无法避免,没有必要处罚。但是,犯过一次错误,经制止再闯红灯,那就不能原谅。
2013年,澳洲有位王教授,因为妻子超速领到一张200元罚单,但王教授舍不得这钱,听人说可以利用他所教中国留学生去伪造文书,说车系学生所开,因为是外国人不懂澳洲交规从而获得“罚款豁免权”。于是,王教授找了一名中国留学生,利用他的身份,伪造了抗辩文件,还真的免除了罚款。但后来东窗事发,王教授不仅丢了工作,还要面临最高4年的牢狱之灾。
我很欣赏德国的做法。用可避免原则来处理法律认识错误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情与法的冲突,让人合理安排行为。人们遵纪守法靠的是日积月累的道德教化,而不是空洞的法律说教,法律的指引功能最终要通过人类的日常行为规范来实现。人们不闯红灯,不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是因为经过多年的教育和实践,红灯停、绿灯走已经成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但如从小生长在边远山区,从未见过汽车,也没有见过红绿灯,很难想象此人初来乍到城市会在红灯时停下脚步。
教授传播性病案
在法律认识错误问题方面,大陆法系的德国走得最远,最为彻底。1975年《德国刑法典》明确表明立场:“行为人行为时没有认识到其违法性,如该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则对其行为不负责任。如该错误认识可以避免,则可减轻处罚。”<sup><a id="noteref_17" href="#footnote_17">[17]</a></sup>按照德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霍普金斯案,还是龙先生案,都不构成犯罪,因为行为人对于法律的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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