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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爱小说网 > 刑法学讲义 > 025 法律认识错误(第4/5页)

025 法律认识错误 (第4/5页)

不要以为只有今天才有《今日说法》《法制频道》等普法节目,历代君主都非常注意法律的宣教。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明令》颁布后,唯恐“小民不能周知”,命令每个郡县都要颁行律令直解,后来又鉴于“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于是在各地都设了个申明亭,凡是辖区内有人犯罪的,都要把他的过错,在亭上贴出,以警世人。后来颁行《大明律诰》时,朱元璋甚至给每家免费派送一本,要求臣民熟视为戒。<sup><a id="noteref_13" href="#footnote_13">[13]</a></sup>

<a href="#noteref_13">[13]</a>高铭暄、钱毅:《错误中的正当化与免责问题研究》,《当代法学》1994年第1期。

这些辩解看似言之凿凿,但却与人们生活经验相抵触。如果说公民应当知悉法律,法律一经颁布,就大功告成,任何人都应无条件服从,那为什么国家还要大张旗鼓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这不就是害怕人们会出现“不知法而误犯”的现象吗?

<a href="#noteref_14">[14]</a>[美]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王世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上述论证有很强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更直截了当地道出个中原委的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不知法不免责,是为了维护公共政策,因此可以牺牲个体利益。虽然有些犯罪人的确不知自己触犯法律,但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理由,那将鼓励人们对法律的漠视,而不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坚守。<sup><a id="noteref_12" href="#footnote_12">[12]</a></sup>

<a href="#noteref_15">[15]</a>霍普金斯案,Hopkins v. State, 193 Md. 489, 69 A.2d 456(1949)。

传统的刑法理论大多采取古罗马立场,不知法、不免责。其理由在于:首先,公民有知法守法的义务,既然是一种义务,不知法本身就是不对,没有尽到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岂能豁免其责?其次,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理由的存在,任何人犯罪,都可能以不知法来狡辩,法盲犯罪层出不穷,会给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带来极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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