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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法律认识错误 (第5/5页)

<a href="#noteref_16">[16]</a>[美]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王世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页。

伤槐一事涉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实施某行为,并不知行为构成犯罪,在晏子看来,就不能治罪,这其实也是“不知者无罪”观念的另一种体现。然而,古罗马却有一句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

<a href="#noteref_17">[17]</a>《德国刑法典》(1998),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不知者有罪还是无罪

<a href="#noteref_18">[18]</a>赵秉志主编:《刑法原理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49—750页。

法律认识错误,历史上早已有之。《晏子春秋》记载:齐景公爱槐树,下令官吏派人严加看护,下达法令,如有犯槐树者,处刑,如果将槐树弄伤,罪当处死。有人不知此令,酒醉后在槐树旁呕吐,“冒犯”槐树被抓。宰相晏子为此事劝谏景公,认为此人不知道法令,是无辜的,“刑杀不辜谓之贼”,是国之大忌。景公接受晏子的意见,将此人释放,并废除伤槐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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