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 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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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冒充根本不存在的国家机关,比如张三冒充内务府总管行骗,估计他清宫戏看多了,内务府是清朝专门处理皇帝的家事部门,这种冒充行为不可能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但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如果张三真的骗到了财物,那就直接以诈骗罪论处,但如果骗取的是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比如骗色不骗财,那自然不构成犯罪。
成立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包括冒充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冒充”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冒充省长的儿子,不构成此罪。
如果冒充的国家机关是存在的,但是内设机构不存在,这不影响招摇撞骗罪的成立,比如有人冒充中纪委第888号巡视组,经查中纪委没有这个巡视组,但对一般老百姓而言,很难知道某个国家机构的内设机构组成,所以这种冒充行为还是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自然构成犯罪。曾经还有人冒充中央某部门的调研局局长,但是该机构没有调研局这个机构,行为人平常都用自行印制的该部门的信笺纸,很是唬人,到了各地都被奉为上宾,很多地方领导都相信他的关系很厉害,但后来才发现上当。法院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招摇撞骗罪。
一定是国家机关
本罪的目的在于获取各种非法利益,不限于财产,比如冒充省长骗色。如果冒充省长的儿子骗色那就不构成犯罪。由于本罪刑罚可能低于诈骗罪,因此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就以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罚同本罪。
想一想
本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为什么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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