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 不知者无罪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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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弹错误与开枪错误
也许这番话打动了审判人员,最后崔英杰保住了一条命,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很明显崔英杰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一般是不开杀戒的。
故意犯罪也并非往往都能得逞,有时会出现“误杀”,这就涉及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最典型的例子,想杀人却杀了猪,或想杀猪却杀了人;想偷钱却偷了枪,想偷枪却偷了钱,这都叫事实认识错误。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说了这样一番话:“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张三到王五家准备将其射杀,结果在王五卧室看到三个人躺在地上,甲将躺在中间的“王五”射杀。但其实甲射杀的不是王五而是李四。这个错误就属于对象错误。
在司法实践中,冲动型犯罪不计后果,不计死活,一般都理解为间接故意。最经典的案件就是崔英杰案,据说是中国第一例小贩刺城管案。2006年8月11日下午,26岁的退伍军人崔英杰在北京海龙大厦附近摆烧烤摊,当天海淀区城管分队去执法,副队长李志强要没收崔英杰的违法工具。崔英杰跪倒在地,希望能够放他一条生路。但李志强严格执法,崔英杰掏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切香肠的小刀,直接刺向李志强,致其流血过多而死。8天之后,崔英杰投案自首。这起案件极其轰动,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张三开枪瞄准王五,子弹飞出去不长眼,打死了旁边的李四。这个错误是产生在张三瞄准后出现的,被称为打击错误。
直接故意在认识要素上,对结果发生或者是可能性或者是必然性。张三把李四从100楼推下去,张三是直接故意,因为结果发生是必然的;但是如果对结果的发生是可能性的话,那就要看意志要素是希望还是放任,如果是希望,就是直接故意,如果是放任,就是间接故意。
如果把打击错误比喻为“子弹错误”,那对象错误就是“开枪错误”。当行为人“开枪”之时,如果对“射杀”对象产生错误,就成了对象错误。当行为人“开枪”之后,由于“子弹”发生偏差,则是打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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