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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爱小说网 > 刑法学讲义 > 018 不知者无罪(第4/5页)

018 不知者无罪 (第4/5页)

但是具体符合说就比较麻烦,因为它关注具体的人,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被尊重,都应该被评价,故此,在1、2中,甲成立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和针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在3中,甲成立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和针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无不当,它不过坚持了刑法中的罪过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必须有一定的主观罪过,不能单凭客观外在行为就对人施加惩罚。虽然奸淫幼女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强奸罪,出于对幼女的保护,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只要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罪责,是不公平的。

这两种理论你赞同哪种呢?其实都各有利弊。

司法解释一经发布,立即引起媒体的强烈关注,不少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当,很容易为那些色情交易中的人开脱。在声势浩大的异议者中,不乏法学界的知名学者。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暂缓该司法解释的执行。

我其实采取折中说,财产法益是可以等价的,法定符合说比较合理。甲欲毁坏乙之电脑,但因打击错误砸中丙之电脑,乙和丙的财物可以等价。财物与人身无关,不具有专属性,物与物之间可以等价,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既遂。但是人身法益是不能等价的,具体符合说会更合理。

这是辽宁省鞍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桩真实案件。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最小17岁,最大21岁。他们是否构成犯罪,法官感到非常困惑。此案经层层上报,一直报至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23日最高院做出批复,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具体的人和抽象的人

2002年除夕之夜,万家团圆,一位年仅13岁的少女走进了网吧。当晚,她以“疯女人”的网名和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性聊了一宿。次日晚上她主动电话“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想找地方住。当晚,两人便发生关系。随后几天,她又和浩某、陈某等其他7名男性发生关系。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顺利抓获了45天内与“疯女人”发生关系的8人中的6人。直到这时,这些男性才知道,原来一直自称19岁的“疯女人”其实不到13岁。她说伪装年龄的理由是怕他们把她当小孩看待,而在与这些男性发生关系时,她的心态是“愿意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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