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 不知者无罪 (第3/5页)
随着刑法走出婴儿期,客观归罪原则渐被抛弃,刑法越来越重视人的主观罪过。著名的例子莫如西汉董仲舒所倡导的“春秋决狱”“论心定罪”,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董仲舒从《春秋》中许止的典故出发,论证了主观心态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许止是春秋时许国太子,给病中的父亲进药,父亲吃药后死去,许止因此犯杀人罪。对此,董仲舒认为:太子进药是孝心的表现,并非存心毒害父亲。其行虽恶,其心也善,不应对其定罪。所谓“君子原心,赦而不诛。”董仲舒还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意思是,春秋决狱必须从犯罪事实出发考虑罪犯的心理状态,凡主观为恶的,即使犯罪未遂,也要加以惩罚,共同犯罪中的首恶分子要从重处罚,行为动机、目的合乎道德人情的,可以免于处罚,减轻处罚。
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其死亡。
相传公元前480年,波斯王薛西斯(Xerxes)大举进攻希腊,大军行至赫勒斯邦海峡(今称达达尼尔海峡),薛西斯下令架桥。两座索桥很快被架好了。不料桥刚修好,狂风大作,把桥吹断。薛西斯大怒,不但杀掉了造桥工匠,还命令把铁索扔进海里,说是要把大海锁住,同时命人用鞭子痛击海水300下,惩戒大海阻止他前进的罪过。类似举动在人们的婴幼儿时期也常有发生,当蹒跚学步的孩子跌倒在地,他首先认为是地板的错,如果大人也象征性地打一下地板,孩子就会转哭为笑。
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但却误致丙死亡。
罪过原则并非刑法与生俱来的原则,它有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这种客观归罪甚至会迁怒到无生命的物质。
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罪过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知者无罪”,无罪过不为罪。在古老的拉丁谚语中,有一个类似的表达——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culpa,没有罪过就没有任何犯罪,没有任何刑罚。
法定符合说的处理简单粗暴,甲主观上意图杀死“抽象意义上”的人,实际上也有“人”被甲杀死,故上述三种情况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不知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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