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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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质地较硬的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权威判例认为,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致人死亡,以强奸罪一罪论处。张三后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
张三得知同村女青年李某独自在家,遂产生强奸念头。当日19时许,张三打开李某家的大门后进入,将李某摔倒,并用石块、手电筒、拳头击打其头部,后掐其颈部,致李某昏迷。随即,张三将李某抱至堂屋床上强奸。后张三发现李某已死亡,遂将其尸体藏于现场地窖内。也就是说,他完全是通过杀人的方法实施强奸,或者对女方的死活是不管不顾的。
如果张三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奇怪的辩护意见,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李某的具体死亡时间,很有可能张三在实施强奸的时候,是在侮辱尸体。
杀人强奸案
面对这种辩解,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应对?
我们经常说人禽兽不如,有时这是在侮辱禽兽,因为禽兽是做不出这样的事情的。
其实很好解决,即便按照律师的辩解,张三的行为也可以分拆为两段:第一段实施了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段主观上想强奸,客观上侮辱尸体,构成强奸罪的未遂,最后数罪并罚,也完全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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