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 五种受贿类型 (第2/5页)
司法解释也是这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但是,在非经济往来中,如果没有为他人谋利,这种单纯受贿是不构成犯罪的。例如,某商人逢年过节给领导送钱,但从没有谋利请求。不过,《贪污贿赂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只要双方有上下级关系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即便在客观上没有为人谋利或者没有为人谋利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推定为具有谋利的目的,从而构成受贿罪。可见,如果下级单位逢年过节给领导送钱,即使没有任何请求,按照这个司法解释,领导还是构成受贿罪的,而且司法解释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你会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目的要素,是主观超过要素,这就像我们之前讲过的绑架罪,主观上要以勒索为目的,但这个目的并不需要实际实现。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即可认定具备这种目的。
斡旋受贿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承诺包括明示承诺和默示承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属于权钱交易。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是一种默示承诺。这些行为都让行贿者感觉职务行为可以收买,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这是刑法规定的特殊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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