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 五种受贿类型 (第3/5页)
收受贿赂是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此种受贿,必须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很明显斡旋受贿有三方当事人,A找B办事,B办不了,于是B找C去办。B和C都是国家工作人员,B收受A的财物。
收受贿赂
中间人B一定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联系,这跟索贿和收受贿赂利用的职务便利有所不同。职权包括事实上的职权和法律上的职权,而职务则只是一种法律上的职权。比如张三的儿子想上名校,他找教育局局长帮忙,教育局局长利用的就是法律职权;但如果张三找公安局局长帮忙,公安局局长打电话给教育局局长帮忙,公安局局长利用的则是事实职权,也即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联系。
这种主动“骗贿”的行为,也是一种索贿,而不是诈骗,因为李四之所以给钱还是因为张三的权力,李四对于张三可能从500万中上下其手是放任的,在本质上这属于权钱交易,所以构成受贿罪。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律认为像斡旋受贿这种利用事实职权的行为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自然不属于斡旋受贿。但是,如果利用的是法律职权,无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构成受贿罪。
张三和李四是老同学,李四想承包一个工程,张三刚好是主管领导。李四找张三“行个方便”,张三说:“那当然好了,咱俩同学那么多年,我当然得向着你。但现在有个问题,市委书记的儿子盯上了这个工程,所以我没办法。”李四问有没有回旋余地,张三表示也不是没有,关键看李四愿不愿意出一笔退出费。李四问要多少,张三说可能要500万。李四于是给了张三500万,让其转交给书记的公子。其实根本没有市委书记儿子要工程这回事,张三设了一个套,让李四往里面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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