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6 危险驾驶罪 (第3/5页)
对于第二种情形,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是由驾驶人员擅离职守直接所致,但乘客的殴打行为又是引发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其对殴的唯一原因。对此,乘客和司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则存在一定的争议。
醉酒驾车一律构成犯罪吗
比较重要的判例如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
你会发现,在前几类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中,都没有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表述,但运输危险化学品却有这个限定。所以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前三类危险驾驶都是行为犯,并不需要证明危险驾驶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比如张三喝了四两白酒后醉酒驾车,张三被查后辩解说自己平常的酒量两斤起步,喝这点酒一点都不影响开车,反而更加清醒,这肯定不能作为辩护理由,只要故意达到醉驾程度,自然就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这类危险驾驶罪重,司法机关必须证明运输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才能构成犯罪。
被告人陆某某当班驾驶无人售票公交车,当车行驶至市区某站时,被告人张某某乘上该车。陆某某遂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往里走,张某某不仅不听从劝告,反以陆某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击中陆的脸部。陆某某被殴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某某,并动手殴打张,被告人张某某则辱骂陆某某并与陆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公交车接连撞倒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龚某某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超2万元。陆某某后投案自首。
最后一种危险驾驶罪,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两人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起诉,但法院最后认为陆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有自首等从宽情节,判其有期徒刑8年。对于张某某,法院则认为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sup><a id="noteref_3" href="#footnote_3">[3]</a></sup>
现在有意见认为应该在危险驾驶罪里面增加货运车超载的情形,也有意见认为这样立法有可能导致处罚范围扩大。对于大货车司机超载行为,当然应当严肃处理,但是一律通过刑罚措施来治理,并不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罚只是治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
法院之所以认为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考虑很难证明张某某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存在主观故意,所以最后以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都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超载超速是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可见,刑法打击的只是客运车的严重超载超速,货运车超载超速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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