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第5/5页)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其他许多因素。例如,甲、乙两人为同学,多年未见,久别重逢,欣喜异常,甲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轻击对方,不料,乙当场晕倒在地,后送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肝脾肿大异常,受到甲的外力冲击,脾破裂死亡。甲的行为虽然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甲主观上无法预见结果,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条件说认为,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按照这种推理逻辑,张三杀人,其母也与杀人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她没有生这个儿子,杀人凶手也就不会出现,自然不会为祸人间。在现代刑法理论中,条件说显然处罚太广,必须对其有所限定。
同样,即便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一定不承担责任。比如甲杀害被害人,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开现场。在被害人昏迷期间,路人张三将昏迷的被害人扔进海中,被害人被淹死。甲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但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主要就是一种经验性的常识判断。它历来有条件说和相当说两种学说。
想一想
条件说和相当说
甲将乙从屋顶推下,在乙要坠地之前,丙用枪射穿乙的心脏,造成乙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两者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