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 危害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 (第2/5页)
警察看到路人掉入粪坑,嫌臭不救,警察的职责有救助义务,故构成犯罪;出租车司机发现乘客发病,将其遗弃,导致乘客死亡,司机和乘客有合同关系,也会引发救助义务,故构成犯罪;甲乙两人系恋人关系,分手后,男方怀恨在心,购买硫酸,放在玻璃杯中,准备泼向女方脸部。当双方会面,男方还没泼,女方口渴,将玻璃杯中的“凉水”拿起喝下,男方自始至终没有阻止,女方重伤。在法庭上,男方辩解称是女方自己造成的重伤,与己无关。这种辩解是苍白的,当男方将硫酸拿到女方面前,这种先前行为已经给女方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他有排除危险的义务,却并未履行这种义务,反而放任结果发生,自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现在我们知道,我身边这名医生乘客履行的是一个道德义务,主动救治是在做好事,不救治也不能进行惩治,最多只能进行舆论谴责。
这里涉及作为义务的问题,作为义务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行为所导致的义务、法律行为(如合同关系、自愿接受)所引发的义务以及先前行为所导致的义务。丈夫对妻子有扶助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因此三人中只有王五的行为构成犯罪。
最后又出现了另一幕,让我感到更温暖。航空公司乘务人员找到这位女孩,要给她酬劳,作为感谢。这个结局就让人很开心,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法律要创造条件让人积极行善,要免除大家行善的后顾之忧。
你可以思考如下问题:张三看到路人倒在血泊之中,但扬长而去,没有救助;李四看到他人在水中呼救,正好他手头有一个救生圈,但他无动于衷,他人溺亡;王五妻子腹痛难忍,让其送医,王五拒绝,妻子身亡。张三、李四、王五的行径都如鼻涕虫一样令人恶心,但是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到底哪个鼻涕虫必须受惩罚呢?
后悔捐献骨髓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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