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 考试舞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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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规定太过于笼统,不能认为只要是教育部组织的考试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必须有法律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虽然由教育部组织实施,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类似的情况还有中考。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当前,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中的组织作弊经常见诸报端,那么这种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呢?
可见,在这个规定中,并不认为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和中考属于国家教育考试。有人也许会问,那自考呢?上述办法不也没有规定自考吗?难道自考也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吗?其实《高等教育法》第21条给出了结论,该条文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可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四、六级英语考试中作弊
考生和枪手同罪
现在高考的体育特长生加分考试,如果在上述考试中,教练组织他人替考,这可以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吗?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认为在高考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另外,在考试舞弊中,只有组织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及代替考试者构成犯罪,单纯的抄袭等考试违纪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首先,考试舞弊犯罪必须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许多领域都存在国家考试,且分属不同部门主管,大致可分为教育类考试、资格类考试、职称类考试、录用任用考试四大类,共计200多种,比如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再如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又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代替考试罪,它既惩罚替考者,又惩罚雇佣替考者,换言之枪手和雇佣枪手者同罪。
当然,并非所有的考试作弊行为都构成犯罪,毕竟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轻易使用。
所以现在很多大学,在高考期间禁止大一的学生请假,就是害怕这些学生为了蝇头小利为他人替考,从而断送自己的大好前途。如果在高考中做枪手,那是构成犯罪的,虽然刑罚不重,最高是拘役,但一旦有了犯罪记录,以后的路就很难走了。所以为了防止这些人犯罪,干脆一律禁止请假。至于大二的学生,估计是没有人请去替考的,高中的知识可能都忘光了。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想一想
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刑罚一样,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考试罪包括枪手和雇佣枪手者,它的刑罚较轻,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驾照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吗?
为了打击考试作弊现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考试舞弊犯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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