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6 特殊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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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案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从重处罚的情节,诸如徐玉玉类似的案件,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都可以从重处罚。
当前,使用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交易习惯,于是大量的案件也应运而生。
这个司法解释对电信诈骗的入罪标准采取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只要诈骗3000元就构成犯罪,这主要考虑到电信诈骗属于跨区域犯罪,没有必要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很多时候,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如果查明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司法解释认为可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张三在食堂吃饭,他发现只要出示付款截图,老板就以为付过钱了。所以他每天都用这个截图来吃一碗30元的红烧肉盖饭,其实老板根本不会仔细看付款截图,因为人太多了。总共吃了30顿,共值900元。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通过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个案件如何定性?
警方后来查实,六名犯罪嫌疑人从2016年8月开始的一个月时间内,以助学金为名累计诈骗3万多元,最大的一笔就是徐玉玉案中的9900元。2017年7月19日,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判3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属于诈骗行为,则没有达到数额标准,不构成犯罪;如果属于盗窃,则系多次盗窃,构成犯罪。
2016年8月19日,徐玉玉的母亲接到了骗子的电话,对方声称有2600元助学金,并说这是发放助学金的最后一天,但需要将其原有的9900元通过ATM机取出,以此来激活银行卡,再将原有的钱汇入一个指定账号,到时候将助学金和原有的钱一起取出。徐玉玉照做了,骗子随后关机,9900元学费被全部骗走。当晚,徐玉玉报警后在派出所回来的路上,心脏骤停,最终于2016年8月21日晚上9点30分左右抢救无效去世。
盗窃和诈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被害人有无处分财产的能力和意图,如果有则成立诈骗,否则可能成立盗窃。在这个案件中显然是老板遭受财物损失,他看了截图,自愿给了张三红烧肉盖饭,所以这是一种资源处分,因此属于诈骗行为,但由于没有达到数额标准,所以不构成犯罪。
徐玉玉电信诈骗案
另外一种与二维码有关的是退款案。张三到某网站购物,结果被骗子盯上了。骗子冒充店家的客服,跟他说没货了,要他申请退款。骗子还说店家正好推出秒退服务,扫描二维码秒速退款。张三扫码后,开始填各种信息:用户名、银行卡号、密码。其实扫码后手机就中了病毒,骗子可以看到张三输入的一切信息。骗子有了账号和密码后就开始取钱,张三的手机收到银行取款的验证码。但骗子让张三提供退款验证码,张三于是把银行的交易验证码给了骗子,导致卡上的钱全被取光。
再如,甲用乙购物网站的账号和密码购物,用自己的银行卡付款,填上自己的地址,但是购物网站为确认地址把电话打给了乙,乙改成了自己的地址。在本案中,乙在获得财物之前并没有占有该财物,购物网站被骗,甲遭受财物损失,乙因此成立诈骗罪。
在这个案件中,一共有三方当事人:张三、银行、骗子,这相当于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在网上消费,按照司法解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但在让人取衣案中,甲欺骗乙,称院子里晒的衣服是自己的,让乙帮忙取来。在此案中,乙在社会观念上并不具有衣服的处分权,因此该案件只能成立盗窃罪,甲是间接正犯。
想一想
某人谎称是洗衣店的员工,敲开甲家门,对其保姆说来取要洗的西装,保姆信以为真,将西装交给某人。被骗人是保姆,但被害人却是西装的所有者。行为人也可构成诈骗罪。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诈骗罪中,虽然被骗人与被害人可以不同,但是被骗人与处分权人必须是同一人,当然这里的处分权人只要是在社会观念上具有处分权即可,不要求一定是所有权人,如保姆在社会观念上就可以将西装交付给洗衣店员工。
生活中常见的二维码案还有超市调包案。张三把超市的收款二维码给调包了,顾客以为在向超市付款,其实是在向骗子付款。
一般的诈骗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但如果被害人与被骗人不一致,则可能出现三角诈骗的情况。
这种案件一直有争议,有人认为是顾客遭受财物损失,定诈骗;有人认为是超市遭受财物损失,定盗窃或者三角诈骗。你觉得这种行为属于盗窃,还是诈骗呢?
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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