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类犯罪 (第2/5页)
保姆纵火案,相信大家不会陌生。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
例如,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柴油不易挥发,闪点高于汽油,不属于易燃品。但经检测发现,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所以,甲的行为违反了日常生活准则,只是一种一般过失,构成失火罪。日常生活准则就是我们人类共同体共同的生活法则,比如说高空不能乱扔东西,在加油站不能点打火机等。
第一是莫某辩解自己只是想放一把小火再灭火以便向朱某邀功借钱,不想伤害朱某和三个孩子,本意不希望发生如此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以为书本没有被点燃,为了去找更容易燃烧的报纸而将该书本随手扔在沙发上,并非故意引燃窗帘和沙发。通俗一点来说,她认为自己对四人的死亡结果只是一种过失。
这里的过失指一般过失而不是业务过失,这是它和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区别所在。一般过失违反的是日常生活准则,业务过失违反的是业务规则。
这能作为辩护理由吗?
五种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都必须危及公共安全,而且要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实际损害结果,如果没有出现实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严格说来,故意和过失其实是很难区分的,但是对放火罪的加重结果而言,其实没有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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