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类犯罪 (第3/5页)
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张三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小火苗,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张三的行为显然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放火罪。
可见,《刑法》第114条的放火罪是基本犯,不需要出现实际损害结果,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即可入罪。比如张三和李四等六人住在地下室的宿舍,张三和李四有仇,深夜在李四被子上投放烟头,被子被点燃,后来被扑灭,虽然没有出现实害结果,但由于地下室不通风,人很容易被熏死,所以可以直接认定为放火罪的基本犯。
五种故意犯罪都是具体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就构成既遂,这里的具体危险必须是司法上有证据证明,否则不构成犯罪。
但是《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需要出现重伤、死亡等实际损害结果,对于这些损害结果,行为人的心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过失,这都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因此,莫某的这种辩护理由其实无法否定放火致人死亡的成立。
五种故意犯罪的基本刑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就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五种过失犯罪,基本刑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只是介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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