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类犯罪 (第4/5页)
危险方法类犯罪包括五种故意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五种相应的过失犯罪。
第二是消防队员是否耽误救助。在莫某放火案中,有人认为消防队员可能耽误了救助,如果救助及时,被害人就不会死亡,所以主张莫某和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这种论证表面上看是有道理的。但这其实涉及的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消防队员的救火其实是一个介入因素,这个介入因素是否能够切断莫某纵火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呢?
危险方法类犯罪
为了帮助你思考这个案件,不妨参考一个类似的案件,张三重伤幼童离去,幼童母亲李四发现重伤的孩子,感觉治疗花费太多,正好腹中还有一个二宝,不如养好二宝,放弃大宝,遂决定不予救助,导致孩子死亡。
这应该构成爆炸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故意杀人罪则属于侵害特定个体的犯罪。关键就要看箱子埋在哪,如果埋在繁华地段,那就应该定爆炸罪,但如果埋在非常偏僻的地方,就应该定故意杀人罪。
母亲应当救助孩子,但却没有救助,这种不作为可以切断张三的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吗?自然是不可以的,因为母亲的不作为并没有创造独立危险,她其实是利用了张三伤害他人的危险,并没有创造独立的因果流程,因此死亡结果可以看成是张三的伤害行为与母亲的不作为共同导致的。这提醒我们,如果介入因素只是一种单纯的不作为,是无法切断因果关系的。在莫某放火案中,也是一样,即便认为消防队员耽误了救助,这也无法切断莫某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张三被偷了一只藏满金子的宝箱,非常生气。当天晚上他在河边散步,被石头绊倒,头正好撞在箱子上。原来小偷因为箱子太重,暂埋此处,准备日后来取。张三遂将箱子中的财物转移,往空箱里填满石块,并安装了一个拉式炸弹。当晚,小偷来取箱子时,被当场炸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