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4/5页)
罪刑法定原则,限制了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中的哪几项权力?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重要的理论来源是权力分立学说。
<a href="#noteref_8">[8]</a>[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3页。
罪刑法定的本质
<a href="#noteref_9">[9]</a>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历经不断的进化和试错,罪刑法定原则逐渐发展壮大,并席卷至整个文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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