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再嫁婚变 (第3/5页)
可是,对于张汝舟来说,要是同意与李清照离婚,那自己与李清照结婚不就等于空忙一场?那他所费的这场工夫岂不付诸东流?况且结婚这么短的时间,妻子便提出离婚,对于张汝舟来说,这也是大失颜面之事。所以即便是为了维持基本的尊严,为了最终能得到李清照的财产与文物,也必须将这场婚姻关系继续维持下去。
这样看来,通过正常途径谋求与张汝舟离婚是不可能了。如果是一般女性,这件事情也许就不了了之了。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大不了过着忍气吞声的日子,得过且过算了。但是李清照并不是这样的人,她绝对不能容忍被欺骗被侮辱地生活着!对于赵明诚在生活上、官场上的不良表现,她能够容忍,因为赵明诚的本质并非小人、坏人,更何况她与赵明诚之间有着共同的人生志趣,深厚的感情基础,赵明诚本人也的确是深深爱着她的。但对张汝舟就完全不同了,在李清照看来,张汝舟与自己的婚姻基础就是一场骗局,此人不仅道德败坏,而且行为低劣,为人也粗鄙不堪,这对于李清照这样一个个性鲜明、爱憎分明、情趣高雅的女性来说是完全不能容忍的。
那该怎么办呢?
李清照又做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举动。她决定状告自己的丈夫张汝舟,告发他“妄增举数入官”。什么意思呢?宋代科举制度规定,参加科举考试的读书人考到一定次数、取得一定资格后就可以授予一定的官职。李清照检举揭发张汝舟,说他的官职是虚报考试次数获得的,这是欺君之罪。
这件案子当时闹得沸沸扬扬,据李清照在给綦崇礼的信中所说:“岂期末事,乃得上闻。取自宸衷,付之廷尉。”(《投内翰綦公崇礼书》)居然惊动了宋高宗,并由皇帝亲自下令交付司法检察机关予以办理。张汝舟最终被开除公职,流放到广西柳州。按照宋代的法律,如果丈夫被流放到偏远的外地,那么妻子就可以合法地与他离婚,并且可以保留自己的财产。但宋朝法律还规定,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如果丈夫果真有罪,那么就算作是丈夫自首,丈夫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妻子也要坐牢两年。
对于宋代法律的这条规定,李清照肯定非常清楚,但即便如此,她依然不顾一切地将张汝舟告上法庭,这也就是说,哪怕自己也要坐牢,也必须与这个坏蛋离婚,可见李清照离婚的决心有多大!
庆幸的是,李清照并没有在牢房里住两年,她仅仅在监狱里住了九天,就出狱了。“居囹圄者九日,岂是人为!”(《投内翰綦公崇礼书》)在这个离婚事件上,朝廷中有不少高官帮了李清照的忙。比如这位翰林学士綦崇礼,位居三品高位,他与赵明诚算是远房亲戚,正是在他的大力协助下,李清照才免除了两年的牢狱之灾。李清照的弟弟李迒,此时也正在宋高宗身边做官,也应该对这案子有影响力。
李清照还有一门非常特殊的亲戚,这就是当时朝中的权臣秦桧。原来,李清照的父亲一生有过两任妻子。李清照的母亲王氏是李格非的第二任妻子。李格非的第一任妻子也姓王,是宋神宗时期宰相王珪的侄女,与李格非结婚不久就去世了。这位王氏有一个侄女,应该叫做小王氏,后来嫁给秦桧,就是秦王氏。这样算起来,秦桧的夫人与李清照算是表姐妹的关系,李清照比秦桧大六岁,秦桧算是李清照的表妹夫。
我们现在当然没有证据表明,秦桧、秦王氏与李清照有过什么直接的沟通联系,也没有证据表明秦桧等人在这件案子上帮助过李清照。但从常情推断,依靠着这样一种家族的背景,对于案子的顺利解决,尤其是离婚的顺利完成,只会有好处不会有坏处。
谤誉在俗人言可畏
现在,李清照终于与张汝舟离婚了,她终于摆脱了这个小人的纠缠。但是李清照再嫁并且迅速离婚这件事情给她的声誉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或者说很坏的影响。何以见得呢?这从当时几位著名诗评家对这件事情的评价就能看得出来。
胡仔说:“易安再适张汝舟,未几反目,有《启事》与綦处厚云:‘猥以桑榆之晚景,配兹驵侩之下才。’传者无不笑之。”(《苕溪渔隐丛话》)
王灼说她:“赵死,再嫁某氏,讼而离之,晚节流荡无归。”(《碧鸡漫志》)
朱彧说她:“不终晚节,流落以死,天独厚其才而啬其遇,惜哉。”(《萍洲可谈》)
晁公武说她:“然无检操,晚节流落江湖间以卒。”(《郡斋读书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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