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 协助自杀 (第4/5页)
你觉得张三构成犯罪吗?
当前,随着互联网发展,许多国家出现网络自杀这种新现象。在互联网上有专门的自杀网站,为有自杀想法的人提供交流的空间,寻找自杀伴侣,共同策划自杀方案。更有甚者,在这些自杀网站上,还有专门为自杀者提供的《完全自杀手册》,详细列举了各种可行自杀方法及其痛苦程度。更令人咋舌的是,还有人在网上发帖,为他人自杀提供技术服务。
一位少女觉得人生灰暗,在网上发帖准备自杀,当她在楼顶犹豫是否要跳,围观的张三不停地怂恿“快跳啊,你到底跳不跳啊,不要耽误大家时间了,要死就赶快”。女孩感到人世间已经没有任何温情,飞身一跃,自杀身亡。
如果自杀是合法的,或者中立的,那么类似的网站就无法取缔。
协助自杀是犯罪吗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于自杀网站完全可以用这个罪名进行规制。法条文的规定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显然,适用这个罪名的前提是将自杀视为“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案件中,其实并不属于标准的帮助自杀,法官也回避了帮助自杀的问题。因为,在标准的帮助自杀情况下,行为人并不实施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只是为自杀者提供便利条件;但在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中,行为人则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只是这种行为是当事人所同意的。在本案中,为丈夫提供毒药是帮助自杀行为,但是当丈夫中毒,负有救助义务的亲人不予救助,在法律上则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不作为),只是这种实行行为是被害人所承诺的。所以,这个案件相当于相约自杀的第三种情况,只是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不作为,而非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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