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第3/5页)
有一个极为怪异的案件就是强奸儿媳案。
现在的问题在于,强奸与自杀有因果关系吗?
强奸儿媳案
如果有,就属于强奸造成严重后果,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只能在3至10年有期徒刑这个幅度量刑。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必须是性行为本身导致对方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甲将某女强暴后,女方害怕再次被强暴,跳入河中逃生。由于水性不好,大呼救命,甲任由女方淹死。死亡结果并非性行为本身导致的,所以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这里涉及了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争论,在理性主义看来,自杀是被害人自由意志的决定,危险是被害人自招的,因此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从经验主义看来,在这种情况下,自杀在经验上具有高概率,所以存在因果关系。
4.两人以上轮奸的。轮奸必须有两人以上实施了强奸罪的奸淫行为。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轮奸行为,即便其中的参与人未达刑事责任能力,这仍然属于轮奸,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承担轮奸的罪责。甲、乙、丙三人试图迷奸李四,甲、乙实施奸淫时,丙望风。甲、乙奸淫后,丙开始实施,发现李四是自己的同学,遂放弃,并送李四回家。丙成立轮奸的既遂,不过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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