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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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客观联系,如果不再属于危害行为,自然也就无须考虑因果关系。在危害行为中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理论就是危险转移理论。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负责的范畴,那就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危险转移理论
张三开车违章,警察把他拦了下来。警察让他把车按指示挪到一边,结果警察指挥张三挪车,李四开车冲了过来,撞上张三正在挪的车,李四车毁人亡。请问张三跟李四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张三不投毒,李四就不会在当下死亡,这并不违背现有的科学法则。这样的假设性的推理可看成是符合经验的客观联系,而并非一种思辨性的纯粹假设。换言之,当我们说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强调的是它不能无视客观法则地回溯过去,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可以进行假设推理时,侧重的则是因果关系要根据当下的经验进行客观归责。
在这个案件中,危险是警察造成的,张三只是按照专业人士的指挥去开车,没有实施危害行为,自然也就对结果不承担责任。
休谟提醒我们,因果关系只是一种经验判断,虽然这种经验判断可能不稳定,但这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局限,我们要接受这种局限。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根据人类的经验,同时这种经验与我们现在认识的客观规律并不违背。因为客观规律在本质也只是一种升华的经验罢了。
类似的状况有很多,警察追小偷,结果路上被车撞死。小偷跟警察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消防队员救火,结果被烧死,放火的人跟消防队员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因为警察和消防队员这类职责本身是有危险的,这种职责上的危险不能任意转嫁他人。
张三枪杀王五,王五死亡?王五是被张三杀死的吗?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会死亡吗?这不好说。因为枪也不一定会把人打死。另外,你怎么知道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不会因为其他意外而死。
香气扑鼻的毒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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