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第2/5页)
也许把你给弄迷糊了,因果关系不能假设,但它似乎又必须接受假设的推理。很多悖论其实是一种似非而是(paradox),它提醒我们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
张三配了一杯毒药,香气扑鼻,色泽鲜艳,准备第二天早上9点端给李四。配完之后张三把毒药放在茶几上,出门打牌,但是门没有关紧。当晚李四倍感寂寞来找张三聊天,推门进来,发现茶几上放着一杯水,香气扑鼻,色泽鲜艳,上面还写着仅限李四饮用。李四当时就感动哭了,觉得还是张三对自己好,一饮即尽当场毙命。
如果你能想到这一步,即便没有看过英国哲学家休谟的书,也已经拥有休谟同样的智慧,休谟就认为人类根本没有能力去把握因果关系,他在《人性论》中写道:“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联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联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联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在休谟看来,因与果的联系存在一个信心或盼望的跳跃,比如我们认为明天必定会来到,是基于经验中对昨天、今天与明天的“知识”,不自觉地把明天作为今天的结果,这是盼望和信心,不是知识!
在这个案件中,张三的故意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吗?
有人或许会发现一个小问题,在确定事实因果关系的条件说——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不也是假设吗?既然因果关系不能假设,那为何这又要进行假设呢?
张三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只有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按照因果关系的理论,只有实行行为和结果才存在因果关系,预备行为和结果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因此,张三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当然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
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没人有能力去假设因果关系,人无法回到过去,已经过去的事情是不可逆的,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把过去推倒重来,昨天已成历史,明天还是未知,因此我们把今天当成礼物,所以今天才叫present(present有“当前”和“礼物”的意思)。
5+5投毒案
再思考一个逆向案件:张三约李四吃饭,欲毒杀他。平常中午才起床的李四今早9点出门,12点达到饭店,12点10分喝下张三投毒的饮品死亡。但后来查明李四所居住的住宅楼9点10分倒塌,全楼的人除李四外全部遇难。这种情况中,张三的投毒和李四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如果张三不投毒,李四在9点10分就死亡。正是因为张三投毒,李四还多活了3个小时。张三岂不是歪打正着,做了一件对李四有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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